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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多,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已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收货时长和进口模式有一定关系。
拓展知识点
“网购保税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跨境电商企业提前从境外批量进口各类商品到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商家即可开始打包、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商品装车配送出区。由于是在境内发货,所以购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消费者在购物体验上与购买国内商品无明显差异,
收货时长基本取决于国内快递效率
,最快的甚至当天就能收到商品。
“直购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商家从境外发货,经过国际运输抵达中国海关监管区域,向海关申报入境,完成通关手续后进入国内派送环节。相比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直购进口多了商家在境外发运和国际运输的时间,所以整个物流环节往往需等待
3-7天
的时间。
选好平台和商品
下单前、中、后分别需要注意什么呢?
接着看下去吧!
下单前
建议可先查询额度。
保持充足额度,超额可不行。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应不超过其可用的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消费者下单前可凭本人身份信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标准版应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个人用户登录后如图选择年份进行查询个人额度。
下单时
1.真实性
网名再好听下单都得用真名。
消费者在下单时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2.单次限额
惊喜无价,单次购物有限额。
(1)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人民币);
(2)如果单笔订单金额超5000元人民币但年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6000元人民币,且订单仅含一件商品时,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后,可以自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3.计税模式
跨境电商商品很划算,依法纳税不偷懒。
(1)税收优惠: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2)计税方式: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3)纳税主体: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下单后
1.查明细
通关状态一点就清晰。
消费者下单后可凭本人身份信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标准版应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个人用户登录后如图输入清单编号或订单编号后选择年份进行查询个人通关信息。
2.退货
当货物不似预期,退货渠道畅顺。
海关允许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商品退货。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消费者所购商品如需退货,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确认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可以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所退商品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
45日
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
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TIPS:
消费者所购商品仅限于个人自用,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进阶知识】
网购退一赔三需要什么条件「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中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但该期文章未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本期,笔者借“双十一”的余热,浅谈消费者怎么样才能实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一、“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
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一)“退一赔三”的主体是消费者,
也就是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消费,而非进行生产等非消费目的。
何为消费者,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来看,
上海一中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的标准是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为了再次交易
,而不应当以其主观状态、身份而有所区别。
(二)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何为欺诈行为,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虽然已废止,但可予以借鉴)
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何种情形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可以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6条的规定予以判断。
(三)赔偿的标准为“退一赔三”,也就是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费用的四倍。但对于严重损害健康或死亡的缺项产品,给予的赔偿是所造成的损失的三倍以下。
二、“退一赔十”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
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
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退一赔十”实质上是“退一赔三”的“法律另有规定情形”,仅适用于食品和药品,其适用情形与前文“退一赔三”相似,但其判断标准主要在于是否明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再赘述。
三、“职业索赔人”司法认定
关于“职业索赔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业打假人”问题,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来看,“职业索赔人”的存在客观上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具备合理性,
不应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但是对于此类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则应当根据争议标的物性质、购买行为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坚持从严的事实认定标准。
对于一般商品,
“职业索赔人”的
再次购买行为如是为了牟利而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
食药领域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了从严规范食药领域市场安全问题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生产者或经营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质量问题应当严格限定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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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更新时间(UpDate):
2024年01月03日 星期三